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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种较罕见,仅在瑞士、美国部分州法院适用。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可部分推出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二,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前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在诉讼系属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具体包括:前诉案件已经审理但没有作出裁判。
而刑事诉讼只能就过去所指控的事实进行认定,是起诉前存在的过去的事实。对于一事既然已经作出终局性裁决,就没有必要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而且当事人不同,即使诉讼标的相同也不会构成同一事。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都要求有相应的实体请求权,如本金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解除合同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等等。如果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不同的,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复诉讼,因为民事诉讼是一种只要达到纠纷相对性解决之程度即可的纠纷解决手段。
除了一事不再理之外,根据法律规定还包括不得在一定期间内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既判力的作用在于防止后诉法院作出与前诉法院对同一诉讼请求相矛盾的判断,后诉当事人也不得就前诉法院已经裁决的事项在后诉中作出矛盾的主张,也包括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提起诉讼。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
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后者表达了未经授权的权力都保留在人民手中,执法机关如果使用,就是滥用,也是破坏法治。先来先得、抓阄决定胜负都是机会公平的经典例子。同时,行为要践行,真正把法治作为工作、生活的准则、指南,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法律是普遍的行为规范,其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具有特殊性。主要是指起点公平、过程公平。
这种无视非人格化权威,不接受非人格化制约的现实,给社会治理带来很高成本和不确定性。对领导干部而言,唯上的思维、权大于法的思维都会导致对法治的舍去。我们讲的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做到这点,必须注重法治思维的养成。
因此,当碰到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是偶然出现的问题还是反复出现的问题。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就是看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度量衡。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努力把负面影响消化掉,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不管会不会引发新问题。
信仰法治,首先在内心要敬畏法治,这样才能由衷地认同和尊崇。来源:《求是》2014年第12期,6月16日出版。
法治的根本问题是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主线。要克服特权思想,决不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这是普通社会成员应具备的法治思维。对反复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要摸清情况、找准症结,通过确立政策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推动解决。其次,要加强法律逻辑训练。越是问题复杂,越是情况紧急,越要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处理。对法治的坚守,不能停留在对誓词的背诵上,而是在一次次对法治有益而对自己可能有不利后果的选择中养成厉行法治的决心和意志。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
一般来说,法治思维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 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要把对法治的坚守转化为严格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自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执法如山、公平如秤。
根据法治思维在不同领域、不同问题上的运用,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进行观察、认识,自行得出初步判断。政法工作人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肩负着双重责任:以履行执法司法职责,推进依法治国。
权利问题上,凡法律所不禁止的,便应推定是公民的权利。规则的确定性、可预期是可兑现的。
这就是说,权力有边界,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承担责任要相互统一。任何人权利受到侵害,都应通过平等机会和公正程序得到救济。这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最后,还要注重法治实践锻炼。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执法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如果不能中立公正行使,就会导致寻租越轨,丧失公信力。
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依法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要带头守法,自觉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守法的模范。
不少事情不仅要一分为二,还要一分为三甚至为多。要站稳脚跟、挺直脊梁,敢于抵制权势、金钱、美色、人情、关系的干扰,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要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自觉把法治顶在头上、记在心中,明白法律是神圣不可亵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法治信仰,是基于对法治油然而生的神圣情感,是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
为了出台一个政策,不管会不会引起负面效应。从这一意义上讲,法治的要义首先是限制权力、防止滥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得到高度重视和创造性运用。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
这符合人们的普遍理性。坚守法治的定力、坚定法治的意志,是政法工作人员必备的职业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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